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金融学院全体教职员工。以学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人员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工作机制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主任,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党委教师工作副书记、纪委书记、分管人事工作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会成员包括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纪委综合室)、人事处、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党委保卫部、工会、财务处、科研处、教学质量与监控评估中心、教师发展中心、清远校区党工委、肇庆校区党委等负责人。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师德建设委员会日常工作,接受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牵头相应职能部门开展调查核实、认定处理及接受当事人的复核申诉、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及存档备案工作。在调查中,发现情节严重、需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师德失范行为,应同时送纪检监察机构立案审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积极开展日常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切实将师德师风建设与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等方面工作紧密结合,做好学习宣传、预防警示和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并积极协助涉嫌违反师德行为的调查工作及后续处理。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工作的领导负相应分管责任。
第三章受理举报及调查程序
第七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受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线索及举报情况应及时报送党委教师工作部。对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师德失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基本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也须予以受理。
第八条党委教师工作部接到反映后,应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于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进入正式调查。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由涉事教师所在单位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初步判定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具体调查程序如下:
(一)有关单位发现教师有违反师德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应及时受理并成立专门调查组开展初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作出事实认定和初步处理意见,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二)党委教师工作部接到书面材料后,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开展核查:涉及违法违纪的,由纪检监察室(纪委综合室)进行核查;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进行核查;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由党委统战部进行核查;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核查;涉及学术道德的,由科研处以及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核查;涉及其他方面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人事处进行核查;同时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指定牵头部门成立工作组共同核查。负责核查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形成书面报告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三)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应保守工作秘密并尊重被调查对象的隐私权,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调查过程中若出现引发法律纠纷的争议,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可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四)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核查情况,会同二级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拟处理意见。经调查,被调查人不存在师德问题的,调查结果由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告知举报人、被调查人;对于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不当行为,由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对被调查人进行谈话提醒,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对于认定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由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提交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讨论,委员会研究审定处理意见后报请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
(五)党委教师工作部将最后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书面送达教师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送达教师本人签收。本人拒不签收的,可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六)被处理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接到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在核查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对发现教师存在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的情况或收到举报线索、材料,相关单位不及时处理或者推诿隐瞒的,将严肃追究单位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师德失范行为核查程序启动后,相关部门和个人应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在任何渠道私自串联、泄露、宣传各类相关消息。违反工作纪律,情节严重者,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通报警示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四章负面清单及处理
第十三条应予以处理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教师的形象和学校的声誉,或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
(七)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猥亵、性骚扰学生。
(八)存在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不当署名、一稿多发、买卖论文,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学术不端行为。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任、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在工作期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境)。
(十)索要、收受在校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超过一定数额的财物,参加由在校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以营利为目的推销、代购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十一)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二)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由教务处依据学校对于教学管理的有关制度进行处理,违反前款第(七)项规定的,由校学术委员会依据预防与查处学术不端行为有关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学校对有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依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等方面的资格,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六)取消职称评定、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七)担任研究生导师的,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取消导师资格,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八)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给予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报请广东省教育厅销教师资格。
以上各项处理可以并处。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对师德失范行为责任人的处理,涉及学术道德问题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涉及教学或教材方面问题的,由教务处负责;涉及其他师德失范行为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涉及党员和监察对象处分的,交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及其他人员处分的,交由人事处办理。
第十六条经认定被调查人没有师德失范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学校在被调查人受影响范围内进行澄清。对于恶意诬告的举报,受理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不当言行的,处理执行期满,按照处理决定权限经批准后作出解除处理的决定。处理解除后,教职工的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不再受原处理影响。取消职务或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不恢复受处理前的职务或资格。
第十八条师德失范行为一经认定,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被处理教师姓名、所在单位和职务、师德失范行为事实和处理结果。处理决定和解除处理决定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广东金融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承担。上级部门出台或调整相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按上级部门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东金融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粤金院党[2021]26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金融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流程图
中共广东金融学院委员会
2024年9月12日